母女同購一房屋土地,母親戶籍遷入該址,為何僅女兒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報您知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
母女同購一房屋土地,母親戶籍遷入該址,為何僅女兒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報您知
新聞摘要
  • 母女同購一房屋土地,母親戶籍遷入該址,為何僅女兒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報您知
【MyGoNews方暮晨/綜合報導】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表示,有民眾李小姐詢問,她和母親分別持分1/2土地,申辦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,為何母親持分土地,不能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?
 
該處說明,自用住宅用地,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、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,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,又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,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者,以一處為限。
 
查李君(已成年)所有土地,有直系尊親屬母親設立戶籍在內(李君本人戶籍設籍他處),並經審核符合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其他相關規定,故核准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;惟母親所有土地為母親本人設籍,因父親已准他處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在案(父親本人設籍),且地價較高,不符前開一處規定,故李君母親土地應按一般用地稅率核課地價稅。